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闽工院委〔201479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处级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校党委二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工程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41212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12印发

福建工程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校党委二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梯队建设,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并注重树立基层导向。

第四条 从高校工作实际出发,处级干部按照党务行政、教学科研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机关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专职党务负责人为党务行政类,教学(辅)单位正、副院长(馆长、主任)等为教学科研类。

处级干部职务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分别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其中,党务行政类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教学科研类实行聘任制、委任制。教学科研类处级履历与党务行政类处级履历等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以生为本、以师为尊理念,热爱学校,认同学校发展目标定位,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政策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三)坚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善于将上级的方针政策与本校的实际相结合,工作执行力强,具有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勇于实践,敢于担当,坚持原则,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失误勇于承担责任。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正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党务行政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机关部处领导原则上应具有在院系工作的经历,其中业务性较强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的正职领导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任机关、院系党务工作领导的必须具有党务工作经验,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提任教学科研类处级职务的,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术组织能力,并在近五年内曾有过担任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团队负责人、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之一的经历,或担任过教研室(研究所、工程中心)负责人等职务且工作业绩突出。

教学科研类人员提任正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但因工作需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满一年以上的特别优秀的拔尖人才,可不受在副处级岗位工作年限限制;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满一年以上。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规定程序上报后可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且应符合处级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章动议

第八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处级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要求开展。

第十三条处级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推荐参会人员范围根据选拔职位的工作相关性确定。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处级班子换届要求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校党委根据推荐谈话情况,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应当是熟悉、了解被推荐对象和所推荐岗位的情况,根据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确定本单位及相关单位干部代表参加,参加人数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个别谈话推荐人员的范围根据选配领导班子和领导职位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个人向校党委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推荐名单,综合各方面情况,在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教学单位副职考察对象人选的酝酿研究,应结合听取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重点考虑该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推荐结果。

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特别集中的职位可确定一名考察对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个别岗位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做好考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察处级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岗位履责、推动一流应用技术大学的建设发展的实际成效。

除以上方面的考察外,还要根据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做到有所侧重:考察党务行政类干部拟任人选,应当把素质过硬、工作落实、勇于担当、善于创新、能为师生提供良好环境和优质服务等作为重要内容;考察教学科研类干部拟任人选,应当把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术组织能力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前两者与行政管理能力的考察有机统一起来。

加强对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的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处级干部应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严格按《条例》规定程序逐项开展。

第二十三条  考察干部要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应把考察范围扩大到原单位。

第二十四条考察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校纪委的意见。

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校纪委办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每个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严守工作纪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把考察对象的工作总结、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材料及综合评价材料等与考察工作有关的材料,整理后交校党委组织部归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单位处级职务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的处级拟任人选,应听取校统战部、考察对象所在党派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处级干部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上级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按照选任制、委任制提任的正处级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原则上应提交校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三条党务行政类中党务处级干部任免文由校党委书记签发;党务行政类中行政处级干部、委任制产生的教学科研类处级干部任免文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共同签发;聘任制产生的教学科研类干部聘任文由校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提任处级职务的,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需校党委全委会表决通过提任的处级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提名、校党委全委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任职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前结束试用任期。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负责谈话,由校纪委书记或校党委指定的其他领导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一般面向省内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一般情况下,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九章任期、交流、回避及职级调整

第四十条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度。

处级干部每届任期四年,届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一届任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变动职务。

(一)在处级干部换届时,任职年限不满半届的处级干部,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和需要,可调整干部任职岗位。

(二)任期内职位变动或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任期由新任职位、职级算起。

(三)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单位正职领导(一般须具有校外博士生导师资格或相当经历),或应由上一级组织批复任命的党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或由选举产生的群团组织正职负责人,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任期。

第四十一条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均为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机关与教学(辅)单位之间干部的双向流动,促进党务行政与教学科研类干部之间的交流,推进干部到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二)在同一岗位上任职超过两届或8年后,党务行政类干部原则上应进行交流,教学科研类人员如未继续受到委任或聘用,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一般回原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可安排一个学期的学术假。

(三)经历单一或缺少在教学(辅)单位、艰苦岗位工作经历的机关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教学(辅)单位、艰苦岗位、复杂环境岗位工作。

(四)同一教学单位党政正职、同一处室(部、中心)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校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二条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基层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四十三条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七条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中人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校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凡相关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