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闽工院委〔2015〕65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机关党委、直属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福建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福建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教职工和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青年学生和教职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向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引导申请人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群团组织推优、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对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入党申请人,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学校“团员推优”的规定进行推优。年满28周岁或不是团员的入党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每半年填写一次《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培养考察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当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由各二级党委负责。未经党校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及时确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或不再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各二级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规范管理。对外单位或本校其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审查和续档工作,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指定正式党员对其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党组织,党组织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现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和征求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不能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列为发展对象;学习成绩上学期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本学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在后续时间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的,经师生评议,党支部讨论研究,报二级党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各二级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党委预审。

二级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二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本人必须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同志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报二级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二级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委会对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要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信息登记工作。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二级党委应及时通过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党员库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1.奏唱《国际歌》;2.主持人致辞;3.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4.宣誓人代表讲话;5.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入党宣誓仪式如由党支部组织进行的,党委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动态,每半年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帮助解决预备党员思想和实际问题,按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二级党委应加强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工作。每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要接受一定学时的集中教育培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负责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之前半个月内,个人应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在预备期内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条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预备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二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二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二级党委对所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时,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或学生档案(学生)。

党组织要规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管理,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党员人事变动时,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档案转入新的学习、工作单位。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二级党委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自查,每年要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校党委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十条 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高度重视把教学科研骨干、学科学术带头人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二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尤其是在发展大学生党员中,要统筹考察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各级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党组织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采用中央组织部制定、省委组织部印制的统一式样,并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加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