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系关于实行导师制的实施办法

土木工程系关于实行导师制的实施办法

(闽工院〔2004〕土木3号)

(试 行)

为了加强我系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帮助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修业方案和发展目标,按照学生的个性和经历帮助学生全面成长,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专业兴趣及实践能力,同时也为了树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我系本科专业中实行导师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导师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本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

(三)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了解本学科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四)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历或讲师及其以上职称(“双师”型教师优先考虑)。

二、导师的职责

(一)导师的职责是全方位的,要真正尽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的职责。导师对待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导师应耐心给予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和自立、自强的人格。班导师是学生“政治上的引路人,业务上的导师,生活上的长者”

(二)导师应帮助学生了解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进行选课和学习方法的指导,以利于学生充分利用学习时间,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

(三)导师应关心学生的学习进程,对学生进行包括课程学习、科研立项、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和设计以及就业方向的指导。审核学生的选课单,并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的质和量的关系,以避免学生“随意选课”和“凑学分”等不利于学习的行为。

    (四)班导师利用课余时间指导学生参加科研项目,也可联系一个工地指导学生参加工程实践并帮助学生在工地确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校外导师。

三、导师的遴选和管理

(一)导师由教师个人报名、教研室推荐,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导师名单报系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二)由系负责设立导师领导小组,制定导师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总结,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指导水平,改进和完善导师制度。

(三)系向学生公布导师名单和相关个人资料,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确定导师的指导对象。

(四)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数原则上5-10人。系公布导师的指导学生名单后,原则上导师不应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应随意更换导师。如需更换,均须向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后方可更换。

四、导师的业绩考核及待遇

(一)导师每学期组织指导学生的活动或相互交流不少于5次,并在每学期末向提交导师工作小结1份,学生提交活动收获及建议汇报1份。

(二)从第五学期起导师应指导学生尽早开始参加科研训练活动;学生在第七学期必须完成一篇文献查阅报告或科研小论文的撰写工作或小发明1项,并在期末进行交流;在第八学期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毕业答辩。导师应及时向系提供学生论文发表和其他成果样本1份。

(三)导师工作要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建议学校折算成教学工作量记入校内)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和有关奖励的参考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导师的基本津贴为每年500元,经费从教师工作量部分提取。

(五)对导教师实行年度工作考核,评出优秀本科生指导教师,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的导师提出批评,直至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六)在指导过程中,导师如出现违反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考核不称职者,取消导师资格。

(七)由系办公室负责建立班导师制的有关档案,总结实行导师制的经验和收获。

 

 

                                               土木工程系

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