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系教学督导修订补充条例

土木工程系教学督导修订补充条例

闽工院〔2006〕土木09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督导组对我系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特此修订补充我系教学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我系的中心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对教学工作质量的监控,保证教学活动按计划有序进行,决定成立土木工程系教学督导组。

第二条  成立教学督导组旨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并向系提供教学信息和教学质量测评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的职责是为提高土木工程系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由3人以上组成,教学督导组对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由系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教学和业务水平,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且在师生中的威望高。以离退修人员为主担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由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名,系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负责制订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深入课堂、实验实习场所,检查课堂教学、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

第九条  每月一次到教研室及系档案室检查教研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教师的教案、授课计划、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教学日志及其他教师归档材料(试卷、实践性教学成果等)。

第十条  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风学风建设、教学质量提高等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对教育和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列席系召开的有关教学工作会议,了解有关教学情况,协助系搞好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每月汇总一次督导情况。

第四章  督导意见的反馈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每月开会一次,向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反馈督导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可直接向任课教师提出改进建议,也可以通过系向教师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作为修改培养计划、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报酬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一般每周听课4学时。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按每月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给付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土木工程系

                                      2006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