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校友会土木工程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福建工程学院校友会土木工程学院分会,英文译名为School of Civil Engineering  Alumni Club of Fuj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二条本会是由福建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领导、教师及优秀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搭建校友沟通的桥梁,共谋学院发展大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工程学院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福建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院址(思源楼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校友渠道,加强信息沟通,在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促进土木工程学院与校友所在地方和单位开展合作。

(二)协助土木工程学院拓展办学资源,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三)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联谊活动。

(四)接受校友、社会团体等捐赠,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与合作;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五)举办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的各项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福建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及其前身的毕业生、肄业生函授生、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关心和支持学院建设,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以及校友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六)协助学院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学院筹资资金、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校友会土木工程学院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也可以增补调换。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由热心校友工作的优秀校友、土木工程学院教职工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讨论和决定理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三)制定、通过、解释和修改章程;

(四)讨论决定并公告校友会土木工程学院分会年度经费筹集使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一次,必要时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决定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本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校友会土木工程学院分会顾问若干名,目的是扩大本会在社会上更广泛的影响力。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在会员中有广泛影响力、号召力;

(四) 品行端正、顾全大局,具有为校友主动服务的奉献精神。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大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配合会长完成各项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助会长完成各项领导工作。

(二) 负责校友会资金筹集及协助会长进行资金管理;

(三) 其他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长全面负责;

(二)全面实施本会各项工作;

(三)负责起草有关决议、报告;

(四)负责与校友间的联络和沟通。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捐赠;

(二)学院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校友会和学校财务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修改章程,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案,经理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2019419日校友会木工程学院分会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